今年4月,北滘西沙滘頭南梪涌被油墨污染
順德城市網消息 (記者萬家長) 今年6月19日,我國正式施行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發布的《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很多以前只是處以行政處罰的環境污染行為升級為刑事處罰,解決了環境污染“入罪難”的問題。在工業發達、處在轉型中的順德,該司法解釋對執法人員、執法部門、行業又將起到什么樣的作用?
案例分析
順德打擊排污的里程碑,非法排污者被判刑
位于陳村鎮廣隆工業園的正鑫隆電器公司自2011年7月開始,未經環保部門審批,擅自使用化學原料“三價鉻”對不銹鋼底板進行鈍化,2012年3月,公司員工羅玉中用水攪起沉淀池的污染物并抽排到廠區內的草地中,幾天后附近村民發現正鑫隆公司排污管道有紅黃色污水排出,進入河涌后變成黃色,河涌的魚開始掙扎死亡,經環保部門介入調查后發現黃色污水鉻含量嚴重超標,本次環境污染事故相關治理費用多達51萬元。今年3月21日,被告人正鑫隆老板王永勤、員工羅玉中被順德區法院以犯污染環境罪判處一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
業內人士表示,在“兩高”司法解釋出臺前,從以前的行政處罰到如今的牢獄之災,這一判罰對不少排污企業起了很大震懾,也成為了順德打擊企業排污的里程碑標志性事件。
不過,廣東順暉律師事務所律師江敏對該案件的判罰持保留意見。江敏告訴記者,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把“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調整為“污染環境罪”,其中規定: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雖然罪名修改了,但關于環境污染刑案的司法解釋仍停留在2006年的老規定,江敏認為當時法律規定的“嚴重污染環境”入刑標準不明晰。
江敏說,“兩高”司法解釋出臺后,明確規定了“嚴重污染環境”的14項入刑標準,其中就有一條“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如果該案件發生在司法解釋出臺時間后,這樣定罪毫無問題。”
現狀
環保壓力大,2012年工業廢水排放量為5590萬噸
據了解,順德制造業發達,廠企數量龐大,為順德創造繁榮經濟的同時也帶來了很大的環境壓力。順德區副區長、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局長陳浩斌在區政協上周召開的工業污水治理座談會上介紹,根據2012年對四百多家納入環境統計企業的統計結果,順德工業廢水排放量約為5590萬噸,其中排入工業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后直排入環境的約2650萬噸,約占總排放量的47%,其余皆經企業處理后直接排入環境或通過市政管網排入城鎮污水廠。其中,工業廢水排放量最大的為容桂、均安和杏壇三個鎮街,占全區70%以上。紡織業為順德區最大的工業廢水排放行業,約占總排放量的45%,加上金屬制品制造、造紙、食品行業,四個行業的廢水排放量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區60%。
此外,根據順德區政府近期出臺的《2013—2014改善空氣質量工作方案》,工業排放是目前順德,乃至珠三角地區最為重要的VOCs排放來源,根據調查統計,順德區約有1200家VOCs排放企業,年排放量約5000噸。《方案》更將龍江、樂從、容桂和大良劃為特別控制區域。由于順德VOCs企業主要包括家具制造、制鞋、印刷、涂料制造等,而家具制造企業主要集中在龍江和樂從,印刷及涂料制造主要集中在容桂,大良則是中心城區,因此上述區域被“特別照顧”也實屬正常。
“囂張”的非法排污者:錢馬上給,你們不要來了
目前,順德在明確區鎮兩級監管責任后,加強污染源日常巡查,今年上半年,順德區環運城管局共檢查國控企業485家·次,出動990人·次,對環保設備未能正常運作或相關環保工作未完善的企業作責令整改,共發出責令整改通知書12份。并且,按照《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的要求,結合日常監測和執法,該局對超標排污企業進行處罰和征收高額排污費,督促企業合法排污和改造治理設施。2012年,全區對3831家企業征收排污費。
不過,順德和工業發達的地區情況一樣,部分小企業為了逃避在廢水廢氣治理設施上的資金投入,降低經營成本,采用不申請環評審批的方式,私自生產,達到不建或降低廢水處理設施建設標準的目的。
一線執法人員告訴記者,按照此前一直執行的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企業違規偷排廢水,處罰金額遠低于環保設備投入和運行成本。如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執法人員說,在執法的時候,由于處罰金額低于環保投入,甚至由企業老板在執法現場直接對執法人員說:“錢馬上給,你們不要來了。”
2011年,區政府出臺了《印發順德區獎勵舉報環境違法、非法客運及違法偷采河砂行為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有獎舉報和線人制度為監督執法工作提供了一個重要的消息來源渠道。據統計,僅今年上半年,順德區環運城管局就已接獲環保違法線人舉報163宗,目前已查處31宗,立案24宗,罰款金額36萬元。
威懾力不強,公眾認為環保得不到真正重視
近年來,環境保護越來越受重視。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規定,只要被確定“嚴重污染環境”就可定罪。不過,對“嚴重污染環境”,當時法律未過細量化。律師江敏說,因為污染環境案件辦理時存在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的問題,雖然環境污染事件頻頻發生,但進入審判程序的非常少,這讓公眾認為,環保始終得不到真正重視。
今年6月19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實施。該《解釋》內容對“環境污染罪”等罪名入罪標準做了詳細的規定,降低了入罪門檻、加重了刑罰力度,環境污染嚴重犯罪者最高可被判死刑。
該14種情形包括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等等。“構成環境污染犯罪,可能面臨3至7年有期徒刑,嚴重的最高可判死刑。”
影響
一線執法:有公安的保障,放開手腳執法
為解決司法鑒定難,司法解釋規定,環保部門在平常的大氣、水體、土地等監測過程中取得的數據,比如關于空氣質量、水體質量,只要經過省級環保部門的認定,就可以直接作為證據,與司法機關對接,大大強化了環保部門對危廢物偷排傾倒的打擊力度。執法人員表示,這樣的話,以后會方便行政部門執法、公安機關查處犯罪。
“以前我們執法的標準不清晰、難定罪,‘兩高’司法解釋出臺后,全部定量定標準,排污多少、危害多大、怎么處罰都一清二楚。”執法人員稱接下來的執法將放開手腳。
監管部門:致30人以上中毒犯失職罪
江敏還介紹,該司法解釋對“環境監管失職罪”的構成要件(原為“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也進行了明確,包括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等八種情況。環境監管失職罪是針對監管部門設定的,量化入罪標準能預防監管部門失職。
“上述量化標準也要求環保、水利、海事等各職能部門,今后在工作中要嚴格執法,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能更加有效地預防執法不嚴,或單純以罰代刑。”
相關行業:提倡社會責任,規范行業發展
對于該司法解釋的出臺,順德涂料商會會長胡景釗認為,法律法規對企業環保的監管越來越高,企業的壓力還是非常大的。不過,從長遠來看,一方面有助于行業內部的整合,將一些想投機倒把的企業去除,將優質企業留在順德,另一方面也是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考驗,“作為企業,就需要認識到自己的社會責任。”
為此,胡景釗覺得,該司法解釋對包括涂料等行業有規范作用,可以進一步規范各行業發展。
思考
全區設立5個工業廢水集中處理站,成本至少降1/3
了解順德各行業情況的胡景釗認為,小企業投入環保處理設備成本非常大。記者注意到,去年年底開始,順德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便首次對外提出將在順德區推行分散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并擬以龍江為試點,這似乎有助于幫助小企業減少成本。
去年起,順德區環運局擬進家具噴涂廢水(試點范圍樂從和龍江)、食品行業廢水(試點范圍大良、容桂和勒流)、金屬表面處理清潔廢水(試點范圍陳村)、酸洗磷化廢水(試點范圍勒流)等4大類型的分散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試點。
相關負責人舉例稱,一個日排放廢水量10噸的企業,只要在工廠內建設一個容量足夠大的密閉污水池,通過管道將污水引入池內,每天定時由密封罐大卡車運往廢水處理廠處理,“這猶如城市收垃圾一樣,被逐一收集起來統一處理,減少了企業自行處理的負擔或偷排的風險”。而根據全區七個類別分散工業廢水量的數據分析,該報告的調研組建議在全區設立五個分散廢水集中處理站。
相關負責人初步估計,建成后企業的污水處理成本將大幅減少。以前一家小型企業處理污水的成本是200~300元/噸,但是現在通過統一收集處理的方法,成本可能會下降1/3到2/3。
順德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
今年7月,順德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發布首批30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企業名單,順德開始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
據了解,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主要是指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一旦發生污染事故,企業也可以依托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對受害的第三方進行一定的經濟賠付。同時,如果企業對環境造成污染,也可以利用保險金進行環境的修復。
相關負責人表示,順德目前仍處于工業化和城鎮化快速發展階段,環境風險日益凸顯,環境安全保障壓力不斷加大。利用保險工具參與環境污染風險管理和事故處理,有利于提高企業防范環境風險能力,使污染事故受害者及時獲得經濟賠償,減輕政府負擔,促進政府職能轉變。
■“嚴重污染環境”的14項入刑標準
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超三噸;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4.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5.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6.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7.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11.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3.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14.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編輯:梁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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