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屬表面處理過程中,需要添加酸性藥劑去除金屬表面的氧化物、油漬及其他殘留物,該工序往往產生含有大量重金屬的酸性廢水。企業一般自建廢水處理設施或將廢水委外處理,但部分企業為節省廢水處理成本,將廢水直排。
案情回顧
2024年4月2日,佛山市生態環境局順德分局容桂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到轄區內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金屬表面處理項目在酸浸、清洗工序中產生廢水,廢水經配套在車間內部的沉淀池沉淀后,再滿溢至沉淀池外,最終經暗管流至外環境。經檢測,該公司沉淀池內廢水呈酸性(pH值為4.1,濃度標準限值6-9),總鉻超標2.3倍,銅超標0.16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五)項,以上通過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質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涉嫌污染環境罪。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犯罪案件規定》、《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規定,目前該案件已移交公安機關做進一步處理,等待該公司的或將是刑法的制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
【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容桂作為工業大鎮,“涉水”企業眾多,本案中的表面處理企業就是“涉水”企業的代表,這些企業中的少數“不法企業”只顧眼前利益,卻忽視了守法經營才是一個公司長遠發展的根本。此案的查辦,能對不法“涉水”企業起到震懾作用,促使企業規范化管理,減少污水處理設施不正常運行、偷排、超標排污等典型違法行為的發生。
近期,容桂生態所采取一系列措施提升容桂水環境質量:組織轄區企業專題培訓會議,提升企業環境治理能力,督促企業自覺履行環保主體責任;開展打擊非法排放工業廢水專項執法,倒逼企業合法排污、守法經營;結合《2023年佛山市重點行業廢酸、廢堿定量化整治方案》,加強對重點行業廢酸廢堿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同時對企業廢水治理設施進行提升改造;清退取締“臟亂差”企業,為綠色發展留白。
編輯:羅小梅
通訊員:容桂生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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