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樂從市場監管所成功查處一起違法銷售古箏配件——玳瑁指甲的案件,涉案人員練某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擅自出售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玳瑁的制品,被依法處以行政罰款50900元。
據悉,今年6月18日,樂從市場監管所接獲異地檢察院檢察意見書,反映樂從轄區內人員練某涉嫌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擅自出售古箏配件--玳瑁指甲,該所隨即對相關情況展開核查。經查實,練某自營一家文化藝術培訓機構,為滿足部分學員對玳瑁指甲在古箏演奏中獨特手感和音色的追求,在未獲許可的情況下,以個人名義擅自購進了63套玳瑁指甲,查實銷售36套,涉案金額25440.48元。
玳瑁,作為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其制品的非法交易嚴重違反了野生動物保護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樂從市場監管所對練某作出了行政罰款50900元的處罰決定。
樂從市場監管所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應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念,遠離野生動物制品的非法交易。在追求藝術品質的同時,更應提高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保護意識,避免觸碰法律紅線。實施交易行為前,可通過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官方網站獲知國家級保護動物或三有保護動物名錄,查證動物種類;如發現他人存在交易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應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時勸阻,也可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反映。
■ 法律科普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準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調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責令關閉違法經營場所,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工繁育許可證、撤銷批準文件、收回專用標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貞華
通訊員:蔡敏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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