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三
耐用商品出故障 “舉證責任倒置”成功維權
【案件簡介】
2016年3月,順德區消委會收到郭先生的投訴,稱:2016年1月在順德某商家處購買一臺電動車,3月某日按照說明書對該電動車進行充電,使用卻是聞到一股燒焦味道、且電量是虛電(只有一格電量),無法再充入電。郭先生向商家反映,商家表示電池損壞是人為造成,拒絕為其更換。郭先生質疑電動自行車存在質量問題,向商家提出退貨的要求。商家認為電動自行車有相關部門的合格檢驗標志,郭先生沒有經過有關部門鑒定檢測證明該電動車屬于質量問題,堅決不同意退貨。無奈之下,郭先生選擇向區消委會投訴。
【處理過程及結果】
消委會依法受理投訴后,立即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對投訴事項當面核實。爭議焦點是對電動車質量問題的認定,雙方各執一詞,爭議較大。消委會認為電動車應當屬于耐用商品,符合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新增權利和義務,援引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要求商家承擔舉證責任。由于經營者無法證明電動自行車故障是由消費者人為造成的,電動自行車電池損壞應證實為商品質量瑕疵引起的故障。通過反復向商家講解、宣傳法律法規的責任規定,最終商家同意將無法修復的電動車作退貨處理。
【案件評析】
本案適用于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新增權利、義務。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這條規定明確了耐用商品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該案商家應該通過證明電池配件在六個月內不存在瑕疵以影響消費者使用,或通過證明該電池配件是由于消費者使用不當或者外部因素所造成的,以此來完成自身舉證責任,但由于商家無法證明其免責,因此電動自行車故障應推斷為商品質量瑕疵引起,應當支持消費者提出的訴求。
【提示】
對于消費者買的汽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裝飾裝修服務,6個月內發現質量瑕疵,雙方存在爭議,互不承認的,得由商家來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商家先花錢去做鑒定,之后檢測證明屬于是誰的責任,再由誰來擔負。
順德城市網(www.006323.com)相關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片、音頻、視頻資料及頁面設計、編排、軟件等)的版權和/或其他相關知識產權,均受中國法律和/或相關國際公約中有關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和/或其他知識產權法律的保護,屬順德城市網和/或相關權利人專屬擁有。
除非中國法律另有規定,未經順德城市網書面許可,對順德城市網擁有版權和/或其他知識產權的任何內容,任何人不得復制或在非順德城市網所屬服務器上做鏡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進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出版、發行、播放、轉載、復制、重制、改動、散布、表演、展示)。
違反上述聲明者,順德城市網將依法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順德城市網法律顧問:廣東力創律師事務所 沈密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