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八
表見代理起紛爭 分清責任調解成
【案情簡介】
2016年12月,杏壇消委分會收到一宗汽車維修糾紛的投訴,消費者2015年底將汽車交予被投訴單位進行全車翻新維修,然而意想不到的是,一個簡單的汽車維修事件一拖就是一年。投訴人無奈之下到杏壇消委分會投訴廠家,要求介入處理。
【處理過程及結果】
杏壇消委分會工作人員收悉情況后,馬上開展調解工作,發現原來被投訴單位已經在2016年3月已經不再經營。新的經營單位表示只接收經營場地,沒有接收被投訴單位的業務。調解陷入僵局。經工作人員不懈努力,終于找到被投訴單位負責人的聯系方式,該負責人表示消費者的車輛沒有經過正常渠道登記進廠維修,而是通過一陳姓師傅受理,當時沒有開具維修單,而該陳姓師傅已經離職,因此一直沒有為消費者的車輛進行維修。雙方在是否有維修單這一點爭持不下,消費者一度表示要以訴訟的手段來繼續維權。杏壇消委分會堅持積極調解,對雙方耐心地開展思想工作,爭取縮小雙方分歧。消費者表示車輛已經放置太久、再維修的話費用過高,希望將車輛報廢,被投訴單位則表示給予消費者3000元作為補償。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案例評析】
造成此次糾紛的根本原因是被投訴方與陳師傅形成的表見代理關系。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該案的陳師傅在職期間以被投訴單位的名義承接消費者的維修業務,并且維修車輛放置在被投訴單位經營場所內,盡管消費者未能獲取被投訴單位的維修單,被投訴單位否認維修車輛是正常渠道登記進廠維修的,但消費者有理由相信陳師傅是代表被投訴單位承接業務的,因而陳師傅承接業務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被投訴單位應當負有相應責任。同時,該案消費者的消費維權意識較淡薄,即汽車維修時過分信任被投訴方的員工,沒有及時要求對方開具維修收據或者合同,導致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被拖延一年也無法解決。
【提示】
在與提供商品、服務的單位交易時,消費者不要怕麻煩,不要認為是朋友介紹就忽略了索取憑證。“丑話要說在前面”,務必要求簽訂合同、協議等有效保護自身權益的書面文件,并妥善予以保留。一旦發生糾紛,這些書面文件將會是維權的一大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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