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五
商家撤場退貨難 主辦方先行賠償
【案情簡介】
2016年11月底,邵女士在順德藝術博覽會某個參展單位上購買了3000元的“寶石”飾品。12月初,邵女士將其中一個手鐲寄到廣東省金銀珠寶監測中心檢測,發現銷售員信誓旦旦承諾是“天然藍珀寶石”的手鐲,其材質竟然是塑料。她拿著證書和商品,找藝博會負責人余先生要求退貨退款,但沒有得到滿意答復,無奈的邵女士于是向區市監局投訴。該事件也在佛山日報天天3·15欄目進行報道,引起一系列的關注。
【處理過程及結果】
陳村市監分局介入協調,由于展位已經撤場,僅能電話聯系到該參展商,該參展商則表示其售賣的是工藝品,而非寶石玉器。消費者邵女士提供的票據上只有顯示收款金額,沒有其他關于手鐲材質的說明和介紹,使調解一度陷入僵局。
由于參展商拒絕調解,順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找到了該參展商的主辦方,但主辦方態度強硬,表示只是提供交易的場所,不應負上賠償責任。經過工作人員不懈努力與溝通以及媒體的報道,最終主辦方退還了3000元給消費者。
【案件評析】
本案中,在展位已經撤場、參展單位無法找到的情況下,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的規定,在展銷會結束后,如消費者向展銷會舉辦者要求賠償的,作為藝術博覽會舉辦者應先行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后有權向銷售方即參展方追償。
【提示】
一、購買前要注意了解展會舉辦方、銷售方是否有正規資質;二、在展會上買產品時應要求商家提供相關的票據,票據最好能證明購買的時間、地點,購買商品的性質、規格,并要求銷售方簽字蓋章;三、如在展銷會結束后發現商品有問題,要及時和舉辦者聯系,減少自己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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